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9號
原 告 外賓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永良
訴訟代理人 賴宗文
上列原告與
被告楊調明間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記
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
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
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被告楊調明於本件起訴前,已於民國104年3月31
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是本件無法
送達訴訟文書予被告楊調明,復無從命其補正,是原告之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