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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簡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9號 原   告 外賓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良 訴訟代理人 賴宗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調明間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記 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 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 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楊調明於本件起訴前,已於民國104年3月31 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本件無法 送達訴訟文書予被告楊調明,復無從命其補正,是原告之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