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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簡字第 3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306號 原   告 信誠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益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青葉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即青葉金屬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4,99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 1,3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