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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簡字第 30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板簡字第306號 原   告 信誠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益樺 訴訟代理人 羅亦成律師 被   告 青葉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即青葉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癡■穫B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此於 簡易訴訟程序亦有用。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24,992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見本 院第15頁)。於民國110年 8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更正聲明 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24,992元,及自民國 109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00頁 ),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 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3月間,委託原告製作「台電- 戶外通廊鋁包版」之工作物(下稱系爭工作物),約定總金 額為 124,992元,原告於109年3月25日以傳真方式將上開鋁 板工作物之報價單(下稱系爭報價單)經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蔡文和於109年3月28日以傳真親筆簽名後回傳,經被告自行 丈量並將尺寸確認後,提供予原告,原告依照被告提供之圖 面(下稱系爭施工圖)進行工作物製作完成後,於109年8月 12日與 8月17日分別出貨將上開完成之工作物送往被告指定 之紀德興烤漆廠,完成契約給付義務;料,被告竟以尺寸 不合、無法安裝為由要求原告運回,並拒絕給付上開工作物 製作之報酬,然原告就上開工作物之製作,均係如實依照被 告所提供或確認過之圖面進行施作,系爭施工圖之尺寸係由 被告所提供,原告依照被告所提供之尺寸進行「繪製加工圖 」及「加工製作」,而原告依照兩造承攬契約進行加工製 作完成並交付後,即謂完成工作,得向被告請求給付工作物 報酬,是本件係因被告提供之施工圖尺寸誤載所致現場安裝 尺寸不符等情,實與原告無涉,亦可歸責於原告之瑕疵, 被告亦不得藉此推拖,拒絕給付工作物報酬。縱使工作物有 違誤,然本件施工設計圖等之尺寸內容,為被告負責本案之 承辦人陳建發先生所提供,是被告拒絕給付報酬云云,顯無 理由。本件原告於109年8月17日前將系爭工作物業已全部交 付,取得報酬請求權,屬109年8月帳款,是被告本應於次月 月底即109年9月30日前將承攬報酬給付完畢,經原告一再催 告,被告仍置之不理,原告只好提起本件訴訟,並自上開承 攬報酬清償日翌日起即109年10月1日起,按照法定利率5%計 算遲延利息屬適法有據。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工程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公司在委託原告之前有提供圖,但該圖只是 參考,還需要原告公司去丈量、放樣、下料,原告109年8月 12日與108年8月17日交付之工作物時,被告公司發現放樣之 後跟現場差太多,等於說這批料是有問題的,在原告丈量、 放樣結果時,現場有一位被告公司的工務陳建發,他有接觸 到原告公司的人。本件未給付原告請求之承攬報酬理由為原 告提供之工作物規格不符,工作物有瑕疵,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 三、不爭執事項 ■怴B兩造於109年3月28日成立承攬契約(見支付命令卷第11頁, 本院卷第55頁,下爭系爭契約),約定原告公司應提供一定 規格之鋁包板,按單價、數量計價,約定被告應於工作物完 成請款後次月月底前給付承攬報酬。 ■芊B被告就系爭契約,未給付原告任何承攬報酬。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兩造於109年3月28日成立承攬契約,約定原告公司 應提供一定規格之鋁包板,按單價、數量計價,約定被告應 於工作物完成請款後次月月底前給付承攬報酬124,992元, 等事實,業據提出客戶報價單、出貨單、客戶銷退貨明細表 、統一發票、現場完工圖照片、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5至85頁;第137至149頁),然為被 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應審究之事項為: ■怴B系爭契約應適用何種法律關係?■芊B原告是否完成系爭 契約約定之工作?■吽B原告完成之工作有無瑕疵?■氶B原告 依系爭契約、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有無 理由?被告應給付之數額為若干?茲析述如后: ■怴B系爭契約應適用何種法律關係? 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 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民法第4 90條定有 明文。準此,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之情形,如未就材 料之內容及其計價之方式為具體約定,應推定該材料之價額 為報酬之一部,除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物(或材料)財產 權之移轉,有買賣契約性質者外,當事人之契約仍應定性為 單純承攬契約(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53號判決)。查 諸原告提出之報價單(見本院卷第55頁),認系爭契約 約定由原告完成系爭工程及提供材料,是系爭契約顯重在工 作之完成,而非財產權之移轉,依前揭說明,應為承攬契約 ,合先敘明。 ■芊B原告是否完成系爭契約約定之工作? 原告主張系爭工作物業已完工並於 109年8月12日及8月17日 分別出貨將上開完成之系爭工作物送往被告指定之紀德興烤 漆廠,完成契約給付義務,此有紀德興公司出具之民事陳報 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1至113頁),而被告於110年8月 9日自承原告有交付系爭工作物,而被告將系爭工作物再委 託紀德興公司為後續之烤漆工序,足證原告主張系爭工作物 業已完工並交付予被告指定之紀德興公司受領,洵為有據。 ■吽B原告完成之工作有無瑕疵? 1.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 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 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 2條之規定,請求 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 而生者,定作人無前3條所規定之權利,民法第492條、第 495條第1項及第496條本文定有明文。 2.經查,被告抗辯原告所交付之系爭工作物有規格不符之瑕疵 ,然依原告所提之報價單上所載「依圖」及被告自承被告公 司在委託原告之前有提供圖等語,可證原告就系爭工作物之 製作,均係如實依照被告所提供或確認過之圖面進行施作, 是以既承攬人即原告係依定作人即被告所提供或確認之規格 為施工,縱使該規格不符被告所需,仍難謂工作物即有不符 約定使用之瑕疵。 ■悀S系爭工作物縱有不符約定使用之瑕疵,然原告就系爭工作 物之製作,均係如實依照被告所提供或確認過之圖面進行施 作,業經審認於前,縱使本件係因被告提供之施工圖尺寸誤 載所致現場安裝尺寸不符等情,即與原告無涉,並非可歸責 於原告之瑕疵。 ■氶B原告依系爭契約、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 有無理由?被告應給付之數額為若干? ■茷鶶纗S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 時給付之,民法第505條定有明文。 ■狻茷e所述,系爭工作物既已完成並交付予被告,且被告主張 之瑕疵並不可歸責於原告,則原告既已完成系爭工作物,揆 諸上開規定,原告即取得兩造約定之124,992元報酬請求權 。 四、末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原告主張系爭報價 單之備註第6點付款條件規定:(1)當月結票期30天(例:6 月帳請7月5日前開立,7月31日兌現到期票),據此,本件 原告於109年8月17日前將上開工作物業已全部交付,取得報 酬請求權,屬109年8月帳款,是被告本應於次月月底即109 年9月30日前將承攬報酬給付完畢,並自上開承攬報酬清償 日翌日起即109年10月1日起,按照法定利率5%計算遲延利息 ,核屬於法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及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124,992元,及自109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訴訟適用小額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職 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 合 計 1,33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