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板簡字第306號
原 告 信誠金屬有限公司
被 告 青葉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即青葉金屬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賴益樺」之記載,應更正為「賴奕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