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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簡字第 3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3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維喆禮坊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號7樓 法定代理人 葉安淇  住同上            居台北市○○區○○路○○○號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呵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0年0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