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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簡字第 3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351號 原   告 王婕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夢成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價金,主張被告 應給付之價金共計新臺幣(下同)426,100 元,經核本件係因財 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6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