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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簡字第 4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415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王忠信  住新北市○○區○○路○○號之11            居桃園市龍潭區龍人社區3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鶯歌鐵路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451,8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