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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簡字第 47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板簡字第47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蔡俊生 被   告 尊顏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楊勝宇 被   告 簡昭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 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 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之營業所及住所均在本院轄區之外,惟兩造在簽署 之「授信約定書」第14條及連帶保證書均約定基於本借款及 保證債務涉訟,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項約定合 於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管轄規定,本院對本件訴訟具管轄 權,合先敘明。又被告等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尊顏生技國際有限公司邀同被告楊勝 宇、簡昭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9年6月4日向原告借款 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6月4日起 至114年6月4日止,前二年按月繳息,第三年起分36期按月 本息平均攤還,另約定第一次繳款日為109年6月27日,嗣後 以每月27日為繳款日,利息自109年6月4日起至110年3月27 日止,按固定年息1%計算,另自110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 止,依原告定儲指數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005%計息(目前 為年息1.845%),嗣後隨前述定儲指數指標利率變動而調 整。借款人若未按期攤還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應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應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詎被告尊顏生技國際有限公司自109 年11月2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積欠本金500,000元及自109 年11月27日起之利息及違約金未為給付,屢經原告催討,惟 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業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 書、連帶保證書、催告書、招領逾期信封、放款相關貸放及 保證資料查詢單、原告定儲指數指標利率變動表等件資料為 證。被告等人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 ,可信為真實。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 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 ,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 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保證契約,係指當事人約 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 之契約,民法第739條亦有規定,故保證人於主債務人不履 行債務時,負履行之責任。末按「連帶保證人,應與主債務 人負同一清償責任,而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就擔保物權受 清償,或起訴請求保證人清償,既得擇一行使,則對於與主 債務人負同一清償責任之上訴人,自亦得擇一請求。」(最 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924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以消費 借貸契約,約定為連帶保證債務者,債權人於債權屆清償日 起,得向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為一部或全部之連帶 請求。本件被告尊顏生技國際有限公司既向原告借款尚未清 償完畢,被告楊勝宇、簡昭謙並擔任連帶保證人,已如前述 ,原告自得向被告3人為全部清償之請求。從而,原告本於 消費借貸(被告尊顏生技國際有限公司部分)及連帶保證( 被告楊勝宇、簡昭謙部分)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3人連帶 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等人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等 人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