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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簡字第 4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484號 原   告 永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居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 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 年度司促字第3380號),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 費500 元,尚應補繳16,8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