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板簡字第498號
原 告 貴陽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文德
訴訟代理人 邱郁仁
被 告 沈瑞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於民國110 年5 月13日經
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牌照貳面及行車執照
壹枚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準
用同法第385 條第1 項規定,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
兩造於民國107 年6 月12日簽訂新北市計程車客
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下稱
系爭經營契約書),由
被告將其所有之營業小客車靠行於原告,原告則向監理機關
申領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車
牌0 面及行車執照1 枚,交付被告作為營業使用。兩造約定
被告每月應交付行政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予原告
外,若有違反,原告得終止契約,收回牌照及行照。
詎被告
自108 年12月起即未依約繳費,被告所為顯已違反系爭經營
契約書第19條第2 款之規定,爰以
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為書
面催告欠款之表示,限被告於15日內給付欠款,逾期即終止
系爭經營契約書之意思表示,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車牌及行車
執照。為此,依系爭經營契約書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
並聲明: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牌照
2 面及行車執照1 枚返還予原告。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自備
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被告繳費明細等件為憑,
核與其所述
情節相符。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
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
爭執,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五、從而,原告依系爭經營契約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車
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0 面及行車執照1 枚,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
3 款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