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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簡字第 5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517號 上 訴 人 昱豐科技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進東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麗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 肆萬玖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玖佰柒拾貳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