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517號
上 訴 人 昱豐科技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進東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麗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
肆萬玖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玖佰柒拾貳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