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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簡字第 5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594號
上  訴  人  益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雄 
訴訟代理人  陳鴻彬 
            賴怡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德窯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1,3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