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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簡字第 7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743號 原   告 金曜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琤雯 訴訟代理人 陳坤雨 上原告與被告郭又菱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捌萬玖仟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貳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