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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簡字第 7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743號
原      告  金曜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琤雯  

訴訟代理人  陳坤雨  
被      告  郭又菱  


訴訟代理人  徐暄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0年9月29日裁定本件訴訟於本院110年度板簡字第1172號事件民事訴訟(下稱系爭另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查系爭另案雖尚未終結,然本院斟酌系爭另案已逾5年尚未能終結,為免本件訴訟因此停止訴訟程序過久,影響當事人之利益過鉅,本院爰依職權撤銷前所為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