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板簡字第743號
原 告 金曜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被 告 郭又菱
訴訟代理人 徐暄詠
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0年9月29日裁定
本件訴訟於本院110年度板簡字第1172號事件民事訴訟(下稱
系爭另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查系爭另案
雖尚未終結,然本院斟酌系爭另案已逾5年尚未能終結,為免本件訴訟因此停止訴訟程序過久,影響當事人之利益過鉅,本院爰依職權撤銷前所為停止訴訟之裁定。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