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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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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簡字第 7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744號 原   告 景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紀子 訴訟代理人 蘇香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被告新大皇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零伍拾      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叁佰叁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      佰叁拾元。   (2)就被告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將繕本直接寄給被      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