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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簡字第 7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757號 原   告 李啟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心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 年度司促字第5352號),嗣被告於法 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 請求給付票款,主張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 0 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6,55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 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