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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簡字第 7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757號
原      告  李曜林



被      告  田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飛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1年3月10日在本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當日田家瑋以被告公司委任之訴訟代理人身分為被告公司進行訴訟行為,並同意補正具被告公司大小章之委任狀到院(見本院卷第97頁),惟迄今仍未補正,故卷內欠缺被告公司委任田家瑋進行本件訴訟行為之依據,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期日如主文,如被告公司確有委任他人到庭之真意,請於本庭指定期日前補正以公司名義開立之委任狀,如於開庭期日仍未備委任狀,本庭將禁止代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