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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簡字第 7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758號 原   告 傳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淑鳳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匯耀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9,515元      ,應繳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1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