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956號
原 告 元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淑群
訴訟代理人 蕭又禎
江冠葶
上列原告與
被告發記康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與
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09,3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
訴。原告另應陳報
兩造間就
系爭貨物相關之所有契約文件
暨原告
公司標準貿易條款及提單背後條款,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