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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簡字第 9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與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956號 原   告 元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淑群 訴訟代理人 蕭又禎       江冠葶 上列原告與被告發記康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與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09,3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原告另應陳報兩造間就系爭貨物相關之所有契約文件原告 公司標準貿易條款及提單背後條款,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