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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簡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98號 原   告 兆廣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政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鈺龍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62,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