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98號
原 告 兆廣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政忠
上列原告與
被告鈺龍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62,92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