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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簡調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調字第2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泰克 代 理 人 陳哲彥 相 對 人 享果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徐享 相 對 人 徐邱瑞燕       雷昇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5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 主 文 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台壽保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 正為「聲請人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