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板簡調字第2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泰克
代 理 人 陳哲彥
相 對 人 享果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徐享
相 對 人 徐邱瑞燕
雷昇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5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
主 文
人欄中,關於「
聲請人台壽保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
正為「聲請人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