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板聲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聯國貿易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
代理人 柯仁雄
聲 請 人 陳資宜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與相對人因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業經另行具狀起訴在案,本件執行事件
查封之財產一
旦
拍賣,勢難
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
擔保聲請裁定
鈞
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936號
強制執行事件於鈞院110年度板簡
字第164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
云
云。
二、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聲請停止執行,須於強制執
行程序開始後,始得為之。
經查本件相對人固對聲請人聲請
系爭本票強制執行裁定,且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票字第6936
號民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然查相對人僅係取得准予強
制執行裁定,而尚未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依
上開說明,
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自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