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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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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聲字第 1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聲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聯國貿易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柯仁雄 聲 請 人 陳資宜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與相對人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業經另行具狀起訴在案,本件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 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聲請裁定鈞 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936號強制執行事件於鈞院110年度板簡 字第1640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云 云。 二、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聲請停止執行,須於強制執 行程序開始後,始得為之。經查本件相對人固對聲請人聲請 系爭本票強制執行裁定,且經本院以110年度司票字第6936 號民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然查相對人僅係取得准予強 制執行裁定,而尚未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依上開說明, 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自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