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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板聲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聲字第50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麗寶世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戴民志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複代理人  黃宗哲律師 相對人 即 原   告 興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幼驊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林芝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再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元 。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與返還支票等事件,經 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6日108年度板建簡字第23號判決確定 ,本訴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即原告興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負 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再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即相對人聲請保全證據(本院108年度聲 字第107號)所支出之鑑定費用〕。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