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板司小調字第1971號
聲 請 人 東昇通運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吳宗勇間給付管理費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管理費為由聲請調解,然相對人戶籍址(即台北○○○○○○○○○),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對其之送達應為國內公送,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故依
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