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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1 年度板司建簡調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司建簡調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齊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進明 
相  對  人  五湖四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承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五湖四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
    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
    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可
    參。
二、本件聲請人為給付工程款一事聲請調解,相對人五湖四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具狀陳報無調解意願,此有相對人陳報狀1紙在卷可查,可認為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