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板司建簡調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齊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五湖四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承峰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五湖四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
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
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可
參。
二、
本件聲請人為給付工程款一事聲請調解,
惟相對人五湖四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具狀陳報無調解意願,此有相對人
陳報狀1紙在卷可查,可認為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依前開規定,
爰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