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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1 年度板司簡調字第 17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796號
聲  請  人  忠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時銘 
代  理  人  蕭聖澄律師





相  對  人  星亞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瀚中 

代  理  人  魏敬峯律師


            余岳勳律師


            李育碩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星亞鋼鐵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
    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
    裁定駁回之。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可
    參。
二、本件聲請人為損害賠償一事聲請調解,惟相對人星亞鋼鐵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具狀陳報無調解意願,此有相對人星亞鋼鐵有限公司陳報狀1紙在卷可查,可認為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依前開規定,爰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