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301號
聲 請 人 銓國裝訂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及
相對人中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違約金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肆萬元整,應徵聲請費5,000元,
惟聲請人尚未繳納,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補費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通知已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聲請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其調解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
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