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板小字第1168號
原 告 常平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俊宏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26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