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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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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1 年度板小字第 17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173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沈明芬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鄭雅篷 
            陳巧姿 
被      告  謝榮生 

            東一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九時三十五分在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