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板小字第2119號
原 告 翔陽資訊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
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規定
參照)。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7月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三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7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