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21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被 告 鴻際數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合 計 1,000元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