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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1 年度板小字第 268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2681號
原      告  永鉦冷凍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佳昕 
被      告  潘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