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板小字第2710號
原 告 歐麗德企業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
履約保證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麗寶香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1)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2)對被告之
聲明異議理由,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將
繕本1份直接寄給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