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板小字第338號
原 告 保時捷交通有限公司
被 告 林志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
小額訴訟程序亦有
適用。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是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2月1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