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板小字第3767號
原 告 漢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被 告 帝國大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
律師提起
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