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板小字第4197號
原 告 皇家遊騎兵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日勝幸福站A3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前經原告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735號),
嗣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32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