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板小字第4214號
原 告 鄒玉美
被 告 宏威電器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或
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
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亦有明定。
二、
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該裁定已於111年11月28日由原告之
受僱人收受,
詎原告
迄今仍未補繳
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
足憑,
揆諸前揭說明,
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