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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1 年度板小字第 42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4214號
原      告  鄒玉美 
被      告  宏威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秋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或被告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該裁定已於111年11月28日由原告之受僱人收受,原告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