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4933號
原 告 環運環保有限公司
被 告 梁煜偉即堅持環保科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
報酬事件,於民國112年2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委託原告清運一般廢棄物,並積欠民國111年8月份及9月份之廢棄物清運費用各新臺幣(下同)4,725元,總計9,450元,
爰依
兩造間
委任契約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9,45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事實,
業據提出廢棄物清除合約書、發票、應收單等件各乙份為證,被告則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9,4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1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