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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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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1 年度板小字第 49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4950號
原      告  陳黃宗 

被      告  艾玩天地互動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士仁 
訴訟代理人  柳宗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依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2點、第15點、第18點、第19點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3萬元,並未舉證被告有何該當或違反各該規定之情事,則其本件請求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