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板小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更
正本院所為民事第一審判決,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準此,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更正
裁判者,以裁判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等情事為限;又所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之情形,係指其錯誤不影響於裁判結果之顯然錯誤而言,若係足以影響於裁判結果者,即
非屬得予裁定更正之範疇,而應另循
上訴或其他程序以資救濟。
二、聲請意旨
略以:
鈞院111
年度板小字第98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主文第一項所載金額誤植為「捌萬貳仟貳佰陸拾參元」,請更正為「捌萬參仟貳佰陸拾參元」等語。
四、
經查,
聲請人之
上開主張,已屬於系爭判決所據事實、理由實體認定所為主文之宣示,並
非屬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自不得聲請裁定更正原判決。是原告聲請更正,於法無據,應予
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