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板小調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一品數位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羅紫容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
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觀音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