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板建小字第25號
原 告 丞峰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善米設計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00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