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板建簡字第1號
原 告 陳海方即呈藝工程行
被 告 碩泰工程有限公司
游泗淵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1,7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