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板建簡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張永達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來得富裝璜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85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