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板建簡字第69號
被 告 天驕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日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1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