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1 年度板救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金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被告林步中、長嶸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事件(111年度板簡字第59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板簡字第598號,下稱系爭事件),因其生活困難,無資力繳納裁判等情業據提出三軍總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傷勢照片、聲請人及其配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及109年度综合所得税所得資枓、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等件以為釋明(見系爭事件卷第49至51頁;第135至139頁),且核其訴訟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月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