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板簡字第1079號
被 告 旻峰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許文賓
共 同
原 告 呂源清
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律師
複代理人 蔡佳秀
上
反訴原告於與反訴被告呂源清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調解中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零參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並補正反訴
委任狀,逾期不繳,即
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