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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1 年度板簡字第 1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墊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103號
原      告  新格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莉萍 
訴訟代理人  林弘炤 
被      告  泓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鴻振 
訴訟代理人  張淑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三日十五時五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