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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1 年度板簡字第 11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195號
原      告  黃昌禮 
            黃禧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啟榮律師
被      告  萬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文 
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6日1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