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板簡字第1295號
聲 請 人 楠堃建設有限公司
陳佳函律師
原 告 蔡國清
被 告 江之翠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
聲請人楠堃建設有限公司代原告蔡國清承當訴訟。
理 由
一、
按訴訟繫屬中為
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雖移轉於
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
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僅
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蔡國清於民國111年2月11日起訴主張其為
系爭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
所有權人,依
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179條等規定,訴請
被告將系爭土地上之
地上物拆除,將系爭土地返還原告,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
嗣於起訴後之111年3月1日,將系爭土地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聲請人,聲請人並具狀聲請承當訴訟,有系爭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111頁),被告雖未同意聲請人承當訴訟,但本件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已移轉予聲請人,本院即應准由聲請人承當本件訴訟,聲請人所為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